案情简介:
宗某某与祖某某原系翁媳关系(宗某某与祖某某之子于2008年4月份结婚,2012年8月份离婚),2011年11月,祖某某声称认识山西电建的刘姓主任,可以向山西电建供应管件,利润可观,为此向宗某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宗某某没有那么多存款,但碍于翁媳关系,遂向亲戚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应祖某某要求,将其中玖万元整打入第三人律某某的账户(祖某某声称向律某某购买管件并由律某某直接发往山西),剩余人民币以现金形式给与祖某某。
在款项给付完毕后,宗某某数次询问祖某某山西电建回款情况,祖某某始终以山西电建未与回款为由推脱。宗某某产生怀疑,经多方打探得知,祖某某并未向山西电建供货,所接款项已被挪作他用。
律师介入:
2014年5月,宗某某聘请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代理其处理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律师认为该案委托人只凭借一张借条作为证据难以形成有力的证据支持,遂指导委托人完善证据,并于证据完善后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我所律师在2014年7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
2、六段录音。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壹拾万元整;
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请法院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整且未曾归还的事实;
二、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案件结果:
在完善的证据面前被告自愿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祖某某所欠原告宗某某借款10万元,此款被告祖某某于2014年8月8日前给付原告宗某某5万元,剩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2、如被告祖某某逾期未能给付上述借款,原告可就7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扫一扫
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免费咨询